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2341号
原告: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RNARDUSJOANNESTHEODORUSPOPP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濮春华。
原告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袁颖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