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163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上海泽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2幢405-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濮春华。
被申请人: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RNARDUSJOANNESTHEODORUSPOPP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明公司)诉被告周而立、上海泽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616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而立、泽仪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85,4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泽仪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泽仪公司复议称,原告彩明公司诉请仅要求其对周而立返还装修补助款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申请冻结泽仪公司1,385,462.76元存款显然错误,请求裁定对超额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对此,彩明公司表示无异议,并明确对泽仪公司的保全标的为33万元,同意解除超额部分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彩明公司诉请内容,其仅要求泽仪公司对周而立返还装修补助款33万元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彩明公司明确对泽仪公司的保全标的为33万元,故对原保全裁定应予变更,对泽仪公司超额部分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而立的银行存款1,385,4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泽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宜川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超过33万元部分存款的冻结;
四、撤销本院(2020)沪0115民初61639号保全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