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1639号
申请人: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BERNARDUSJOANNESTHEODORUSPOPP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彩明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4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46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 记 员
沈 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