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9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吉0192执保383号冻结的交通银行账户金额3643元,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笔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威克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