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1民初19749号
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开具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已申请撤诉,所以不再缴纳该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剑
书记员  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