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227号
原告: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6-3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新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珍妮特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任可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敢,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朱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