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财保47号
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B6-3001室(A8栋)。
法定代表人:赵新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环球车享徐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7号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陆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球车享徐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6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球车享徐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2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安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兴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先振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