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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154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磊,负责人。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忠,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晓蕾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