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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佳嫣与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3746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佳嫣,女,1985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姚伟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茅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佳嫣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佳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佳嫣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灵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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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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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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