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3537号
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炫,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航,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小龙,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牌坊村瓦房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小龙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黎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