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12986号
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航,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70元,减半收取17,985元,由原告上海嘉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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