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6335号
原告: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169号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874503XW。
法定代表人:曾学林。
被告:***,男,汉族,1975年0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87697。
法定代表人:裴浩。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8元,减半收取14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市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华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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