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1782号
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钻石广场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80671061R。
法定代表人:王良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87697。
法定代表人:曾学林,职务不详。
被告: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钻石广场A1-2-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8GJA0Q。
法定代表人:韩大学,职务不详。
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6230Q。
负责人:杨先学,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守松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