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财保32号
申请人: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钻石广场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80671061R。
法定代表人:王良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87697。
法定代表人:曾学林,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钻石广场A1-2-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8GJA0Q。
法定代表人:韩大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金额合计以1940万元为限。申请人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遵义林建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查封金额合计以1940万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立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