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杨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民初27676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兼董事。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
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某某、被告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登记立案,原告石某某、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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