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2064号
申请人: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朱公路1928号-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康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0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方予,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康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康澳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509,24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成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康澳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红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