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303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合一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姚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阳。
法定代表人:王恒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合一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681.78元(其中发放案款135000元,其余1681.78元转开本案执行费),就余款给付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30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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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汪德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