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7576,住所地丹阳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029087X5,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