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7576,住所地丹阳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8029087X5,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