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

3795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与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终3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各庄村328号2幢1层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由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