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589-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西靓,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7898204E,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7011室。
法定代表人:沈水平。
被告:***,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天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WPXT9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溪社区庄头小学校。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1589-4号裁定,保全了***的财产,现**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价值12万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李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