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盛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顾霞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