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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3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810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000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于某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25.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XXX**奔驰汽车一辆、沪CXXX****汽车一辆。还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财付通及支付宝账号若干。 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3月28日。同年4月1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不动产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权处置。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12民初810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 审判员 凌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