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82号之二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406.30元,均由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