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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82号之二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406.30元,均由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