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7,264.1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7,264.1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