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路20弄1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7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4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7,264.1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7,264.1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