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878号之三
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709635516,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6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竺学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建梅(实习),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105011X7,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8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7019708G,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富强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泰州)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宏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