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中商仲审执字第0002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泰花园S3幢8单元108-208室。
法定代表人竺学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学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勇
审判员*翔
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