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奇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8253号之一
原告:上海奇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负责人。
被告: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负责人。
被告: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瞿招福,负责人。
被告:何余明,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何余孙,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奇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何余明、何余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惠星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