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85号
申请人: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10日,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接管到的债务人财产已经变价并分配完毕,管理人经调查未发现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晟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