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长江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宝松塑胶喷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松塑胶喷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上海长江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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