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锦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7798号
原告:上海锦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惊涛。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锦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8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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