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9519号
原告:上海温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
法定代表人:原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卫星,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v>
法定代表人:陶华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温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温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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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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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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