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3民初667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童晓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育才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世,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被告汉南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四区工程款1128176元(包含质保金119768.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817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武汉绿地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项目四区别墅及叠加别墅屋面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HNXC0436,工程地点武汉市汉南区马影河大道旁。合同第一部协议书约定了,本合同属于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1358412元,开工时间2015年12月20日,竣工时间2016年3月30日。最终审定结算价2395376元。合同第二部通用条款第十一节工程保修及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约定》质量保修期及工程通过验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第十八节2.1条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合同第三部专用条款“四、付款条件”约定:1、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2、本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审定产值的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结算金额的5%(无息)。“七、履约保证”乙方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无息)。原告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并经被告委托的造价审核,最终审定结算价2395376元。结算完成被告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2275607.2元。被告实际支付1267200元,欠支付1008407.2元。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汉南置业公司辩称:一、欠付工程价款属实,我方予以认可;二、我方认为不应支付利息,请求法院酌情予以减少,理由:1、原告方在工程移交上欠缺一份移交书,是在合同上有约定的;2、关于质保金的问题,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申请付款;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武汉绿地汉南新城欧洲风情小镇一期项目四区C酒店屋面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WHHNXC0436,工程地点武汉市汉南区马影河大道旁。合同约定:暂定总价为1358412元,开工时间2015年12月20日,竣工时间2016年3月30日。合同第二部通用条款第十一节工程保修及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约定》质量保修期及工程通过验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2年。第十八节2.1条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合同第三部专用条款“四、付款条件”约定:1、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2、本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审定产值的70%: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4、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结算金额的5%(无息)。“七、履约保证”乙方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无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并经被告委托的造价审核,最终审定结算价2395376元。结算完成被告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2275607.20元。被告实际支付1267200元,欠支付工程价款1008407.20元及质保金119768.8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被告的答辩、质证以及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足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程价款1008407.20元及质保金119768.8元未付,这一客观事实成立,且所建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合计112817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指出不应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价款1128176元;
二、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2817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向 凯
人民陪审员  常 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