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愉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愉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748号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中钱村(****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愉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7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5884306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愉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23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合计8893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毓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