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帅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3864号
原告: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熊言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微,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帅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帅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桥冉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冬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