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聚卉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2202号
原告:上海聚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俏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燕,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上海聚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翠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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