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550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
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8782216N,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2-6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浩,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2022年7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玉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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