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7号
原告: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程思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阳,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2-6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浩。
原告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欠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0元,由原告境洁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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