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华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783号 原告:江苏新华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37962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2-6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878221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华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谊公司)与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新华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新华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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