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219号 原告: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滨海村断建巷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2-6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计528.50元,由原告台州恩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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