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5民初1049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2-6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6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技园公寓楼精装修改造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上海浦东新区芳春路若宾人才公寓进行施工,装修部分合同总价人民币5,800,000元,总价包干。原告于2020年11月底进场,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于2021年6月底已经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总共支付装修部分的款项为人民币3,537,000元,尚有2,263,000元未支付,扣除5%质保金(290,000元)后,应立即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1,973,000元。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故起诉。 被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本金与事实不符,合同总价是4,898,070.4元,这里是含了质保金。被告已经支付3,665,331.67元,包括了垫付的工人工资和水电费。关于质保金,质保期应该是2年,被告认为是2022年8月1日竣工,质保期还没有到,质保期应该是2024年8月1日才到期。另外由于这个工程有很多质量问题,原告也从来不来维修,质保金也应当用于被告的维修和修缮。 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工期延误造成的部分损失4,330,000元;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委托第三方施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45,300元;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各类违约金834,710元;4、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5日,反诉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将若宾人才公寓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自实际开工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若应承办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总延误工期小于10天的,每延期一日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0元,总延误工期大于10天的,每延误一天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元,最高复制合同价款的50%。事实上,反诉被告延期工期达522天,造成反诉原告租金、物业费等损失8,139,546元,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反诉原告依据实际损失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施工内容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现已产生45,300***费用。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违反约定,存在拒绝/拖延交付、员工闹访、乙供材擅自更换品牌、工程质量未达相应书条款约定等,分别依约应支付违约金489,807元、50,000元、50,000元及244,903元。 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反诉诉请都不认可。第一笔付款是11月30日,对方付款都要延期,每次付款都要往后延。工期延误原因是对方延期付款。因为前面两次付款只付到了20%,后面第三次只付了50万无了,不愿意支付120万元,导致了工期的延期。第二个延期原因是疫情。第三个原因是对方自己采购的材料迟迟不到。综上不同意所有反诉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技园公寓楼精装修改造项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上海市浦东新区芳春路若宾人才公寓项目,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11月5日,竣工时间2021年2月2日,工期90天(90天为实际施工周期,完工日期不能更改,承包方必须按此时间段进场,完工时间只能提前不能延后,进场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采用图纸总价包干形式,装修部分为5,800,000元,消防部分为785,000元,总价为6,585,000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4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乙方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实际施工人员到甲方办公室等处发生吵闹、围攻、**等情形时,若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甲方工作未受到影响),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若情节较重(甲方工作受到影响但乙方及时主动劝阻并将问题及时解决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若情节严重(甲方工作受到影响等且乙方未及时主动劝阻或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害,乙方均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第5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H.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部分施工质量偏离标准较大,经多次通知整改未明显改善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参与问题部分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现施工整体施工质量偏离标准较大,经过通知未明显改善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单位介入进行施工,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承担一切后果。第13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甲指乙供材料如未按甲方指定品牌型号,乙方除更换材料直至合格外,发现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造成工期逾期完工的,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此种情况若发现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第17条第二款约定,(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总延误工期小于10天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元逾期违约金,总延误工期大于10天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50,000元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高付至合同价款的50%,甲方还将根据乙方违约程度,在2-3年拒绝乙方参加甲方招标工程的投标。(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经甲方审定的工期进度计划,甲方有权单方面减少乙方的工程量或解除合同。(3)由乙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并按工程结算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逾期违约责任。(4)工程质量未达到协议书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虽经两次整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5)乙方供应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实景样板房或工序样板房)标准的,乙方除更换材料直至合格外,第一次发现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第二次发现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造成工期逾期完工的,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此种情况若第二次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本合同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如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具体:2020年11月5日进场,合同签订、图纸交付、完成各楼层给排水开孔、6-7楼施工进场、砌筑材料进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20年11月25日,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2021年1月5日进场,1楼、首层电梯厅、外墙翻新完成施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0日完成项目初验。第6条第一款约定,合同价格中已包含材料费(含损耗)、人工费、税金、施工管理费、利润……第7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9%;合同总价580万元为含税价;合同签订、图纸交付、提供履约保函以及发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进场20天后,施工进场、水电预埋、隔墙、新砌墙体开始施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即合同总价的10%;进场40-45天后,水电预埋工作完成、轻钢龙骨隔墙完成、单边石膏板墙封面完成、2个楼面的地面找平、轻质砌块隔墙完成、二个规定样板间全部完工交付发包方、完成所有的开孔工作、开始防水项目的施工、开始墙地砖铺贴项目、粉刷项目开始施工、窗台板及窗套开始施工、公共部位同步跟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即合同总价的30%……经整体验收合格后,120日内经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合同总价95%,即合同总价25%;质保期2年满20日内支付所余5%质保金。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单价为综合单价,客房部分合价4,565,595.34元、公区合价490,983.41元、顶层合价12,307.19元、给排水总管合价40,724.96元、外墙改造工程219,388.20元、税金9%479,609.92元,合计5,808,609.02元。 2021年4月20日,原告公司**签收被告发出的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函,其中以下改为甲供材:一、***以及浴室洁具、五金:①项目编号011505010001成品镜箱540X650mm含边框安装及相应配件及连接固定600元/个,共160个……⑩项目编号031004004001洗脸盆冷热水龙头单价150/套,共155套,合计574,084.40元(未税)……2021年11月15日,原告公司**签收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函,该函称三楼共计33间房间的阳台防水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单间为450元一间,合计为14,850元。2021年11月15日,**签收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函,明确二楼电梯间防盗门因总包钥匙丢失,找开锁公司开锁费用明细:开锁费用115元、换锁芯110元、换门把手一套150元,合计375元。2021年12月7日,**签收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函,洗衣机龙头材料费(150个)及安装费用共计6,000元,由乙方付款。2021年12月22日,**签收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函,明确更换玻璃工程垃圾清理和五间卫生间下水道疏通费用合计800元,由乙方付款。被告主张上述2021年4月20日**签收的通知函第一项合计费用574084.40再加上9%税点,合计625,752元,应从总价中予以扣除;其余四张通知函上金额亦应从总价中予以扣除。原告确认2021年4月20日通知函中第一项合计574084.40材料变更为由被告提供材料,相应费用应予以扣除,但认为上述材料单价中已包含税金,不应再重复计算税金;其余由**签收的通知函上金额同意扣除。 2021年1月8日,原告出具施工进度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图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2021年2月2日按期保质完成三至五层的所有施工内容。该承诺书上手写部分“如果不能按时完工,我公司愿意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开业延期,所产生的房租及物业费用”。原告则表示合同手写部分非其公司系后添加,非其公司所承诺。2021年5月8日,原告公司**签收致益江建设蓝光公寓项目部联系函,表示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外墙施工进场,但施工进展不快,故通知外墙涂料完工日期不得晚于5月20日,超过此时间期限,按每天5,000元处罚(只外墙涂料部分),同时对外墙涂料施工质量提出质疑。2021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联系函,要求原告解决工人工资问题,并尽快完成原告所耽误的项目工期等。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系函,表示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系因被告拖欠进度款、热水系统施工方案迟迟未定、一层方案也于2021年3月27日具体签订,并存在增加附属签证,故工期延误责任不在原告;整体项目已处于收口阶段,原告暂时不能撤场;工程竣工后会及时通知被告进行整体验收,在整体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正式交付被告,无法接受逐层验收并交接的处理方式。2021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联系函,表示***技园公寓楼精装修项目目前已初步完工,要求原告做好完工自查、初验工作,并依照自检结果完成整改,被告项目部自检本项目质量情况,并提出包括漏水、电源开关面板闭合方向错误、公共区域走廊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同时,被告表示1、2楼正在招租运营,要求原告尽快清理材料与建筑垃圾,否则被告将自行清理,相关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等。 原、被告微信工作联系群信息:1、2021年6月18日,被告方表示下周末要精保洁,要求原告方尽快和***协商维修,还有阳台门调整等,原告方表示关键要钱,其已经将其他工地的钱挪到这边使用,这边整改已经在整改了;被告方则表示没有整改,并要求明天上午早点来,该修的修,该补的补;原告方表示,现在除了三楼不锈钢门、涂料没整改,其他都在整改。2021年6月29日,原告方发送微信,要求被告支付先前约定的进度款,原告把剩余的维修整改解决完,原告撤场,被告招租。3、2021年7月6日,原告发送信息,要求被告在三日内将每户问题提出来,方便原告维修,原告将于本月十五日全面结束撤场。被告向发送相应照片,提出存在的问题。4、2021年11月5日,原告表示验收合格没有问题,我们移交钥匙。被告表示还没有弄好怎么验收。5、2022年1月5日,原告方发送信息表示,目前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进行整体验收,但一直没有反馈,现通知被告在一周内进行整体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被告表示整改内容没有完全整改好,房间多次漏水没人修。原告表示单子上没有,之前也没有漏,马上到。 被告另提交:1、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函,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石膏板导墙由砼地梁变为轻质砖砌、门头过梁由砼过梁变更为两根角铁,要求原告承担所有因此擅自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与后果,相应项目将在结算时据实结算。被告主张该联系函上砼地梁每间单价1,686.88元加上砼过梁每间39.23元,共计160间,合计276,177.6元应从总价中扣除。原告称未收到过该工程联系函,且不存在被告所称情况。2、2021年1月16日建设单位联系函,(1)取消原清单编号031001008001水表单价82.76元/个,总计160个,总金额13,241.6元;(2)取消原清单编号031001008002水表单价76.66元/个,总计450个,总金额34,497元;(3)取消原清单编号030412002001排气扇,单价117.16元,总计160个,总金额18,745.6元;(4)取消原清单编号030404034004温控开关,单价20.23元,总计160个,总金额3,236.8元;(5)编号011302001018电梯厅铝扣板9.96平方米×5,单价130平方米,总金额6,474元(改成石膏板木纹纸)……被告主张其中1至4向合计69,721元,应从总价中扣除。原告认为,上述1至4项水表确实由被告自行采购,但不应按照单价全部扣除,因为单价中还包括人工费和辅材,原告是要收取人工费的,同意该部分最多扣除35,000元。3、2022年3月31日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被告公司向上海***技有限公司支付44,691.67元,备注水电费。4、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比诺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比诺公寓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被告情况说明、付款回单,证明本案工程所涉房屋系自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租而来,被告为此每日按照15,593.17元标准支付租金、物业费。5、被告与镇江**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业务付款回单;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镇江**公司对2-7楼室、内外下水管建筑垃圾疏通、室内装饰修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45,300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该公司40,000元。 审理中,被告主张其已付款包括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司3,396,200元,代付工资223,440元以及代付水电费44,691.67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款包括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司3,396,200元,代付工资223,440元,但不认可代付水电费,认为水电费其曾经向物业公司支付过押金。另被告提交品牌清单,其中开关插座面板使用品牌为西蒙、公牛、***,主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材料品牌进行施工,施工中开关采用假的西门子品牌;原告表示施工过程中确因采购人员疏忽,用了中国西门子插座,但仅仅是两个样板间,后来就改了,所有房间均采用公牛品牌。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工程并非原告施工。原告称进场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2021年5月底6月中旬撤场,2021年7-8月时三楼即已出租入住。被告则称开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撤场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原告才将房屋交付被告,后被告使用其中3-5层,2022年8月才全部使用房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完成施工内容,被告亦实际使用原告交付的工程,其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本诉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工程款总价双方发生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580万元为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材料采购等发生变更,原告确认对其中四份通知函涉及金额合计22,025元从工程总价总予以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对2021年4月19日通知函中涉及金额574,084.4元,原告仅同意直接扣除该金额,不应再计取9%税点,本院结合原告**确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认为其工程款总额是在合价的基础上再行计取9%的税金,故相应材料改由被告采购后应扣除的费用应同时扣除该9%税金,相应从总价中扣除的金额为625,752元。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砼地梁及砼过梁,应扣除相关费用,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送达该联系函,原告对被告的***不予确认,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要求依据2021年1月16日工程联系函扣除其中1至4项合计金额69,721元,原告认为单价中含有安装费,仅同意扣除3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该单价为综合单价,原告主张具有合理性,故确认该部分费用扣除金额为35,000元。综上,原告施工工程总价应为5,117,223元。对于被告已付款,双方争议在于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上海***技有限公司支付的44,691.67元是否应计入被告已付款。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确认已于2021年12月原告即将工程交付被告,被告亦开始使用工程中3-5层,在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该费用系原告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故被告要求将该款计入已付款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3,619,640元。对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合同双方并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但根据被告陈述,其于2021年12月起即开始使用原告施工的部分楼层,故本院认为,被告已实际使用原告施工工程,相应质保期应自被告使用工程开始计算,本院根据实际酌情确定相应质保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综上,扣除被告已付款及工程总价5%质保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1,721.85元。反诉部分,反诉原告主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合同虽约定工期为90天,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清单,其实际工期亦明显超出90天;根据被告提交的工程通知函、工程联系单以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设计变更、更换材料供应方式等情况,故本院难以认定工期延误完全系由原告单方造成;但根据双方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多次进行交涉,后反诉原告2021年8月16日发送工程联系单确认工程已初步完工,进入验收阶段,直至2021年1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仍在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涉,反诉被告整改明显超过合理期间,故本院根据反诉原告自认对工程的使用情况,结合反诉原告的实际损失等,酌情确定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50万元。反诉原告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委托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并未有证据证明反诉被告存在拒绝维修情况,故在未征得反诉被告同意情况下反诉原告自行委托他人施工,该费用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主张违约金,对于其中原告拒绝/拖延交付工程违约金489,807元,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作为整体施工项目委托原告施工,原告在2021年6月15日函件中表示不接受逐层验收并交付的方式,并不能认定其存在拒绝或拖延交付,故对反诉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员工闹访违约金,反诉被告亦确认存在工人至反诉原告处讨要工资情况,但反诉原告并未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进行举证;对于擅自更换乙供材品牌违约金,反诉被告亦确认存在插电板品牌不符约定情况,故对该两项违约金本院一并考虑,酌情确定为50,000元。对工程质量未达协议书条款约定违约金,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在双方未签署竣工验收材料的情况下即使用反诉被告施工内容,现再以工程质量未符合同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1,721.8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3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5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87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72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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