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815号
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者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陈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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