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8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266弄3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轶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利路900弄46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申请人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同等价值财产,相当于人民币866,283.09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108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被申请人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66,283.0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440376180773)已足额冻结,故申请人申请解封其在他行的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455973524138)、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