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838号之二
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利路900弄46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266弄3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轶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索尼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