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6执恢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邹平县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董应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位光顺,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新沂市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岳喜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位光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被执行人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76611.7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4000元,实际支付62611.74元;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5322.35元;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4689.6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其他诉讼费9910元,共计23370元,由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6000元,邹平县天建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其它诉讼费2982,共计12922元,由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8月21日列入失信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462623.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光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宁宁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