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81民初6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告知书、传票等,督促其履行义务,并进行传统查控、入户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果。二、经总对总查询,经查无房产、车辆及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经总对总查询分别向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标的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及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