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01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桥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012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