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39395.92元;二、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创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利息共1203897.6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未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号车辆各一辆,本院已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1月14日,如需续封,请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另委托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汉南钢构厂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层1室、汉南区纱帽街纱帽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4栋1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2栋1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栋1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3栋1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5栋1层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如需续封,请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委托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4564873.56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许浩
审判员金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