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19)沪0109破24号之五
申请人: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2日,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第一次分配及补充分配,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可分配的破产财产已经全部分配完结。后续如管理人已启动的追收应收账款诉讼程序终结且追收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将根据前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破产人现有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管理人已启动的追收应收账款诉讼程序终结后,如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应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捷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