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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某某奉化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2126号 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皇冠花园88号032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CJM7L1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力邦广场5幢5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J87G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应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3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57497376C。 负责人:***。 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奉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新区展新幕墙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