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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奉化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2614号之一 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中心B9区一层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IME4JQ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力邦广场5幢5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J87G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3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南渡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JW6T8F。 负责人:***。 被告: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617832B。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砼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光明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XUYM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砼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同年6月29日,本院收到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银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